不一定算。实习生工伤认定判的从来不是身份,而是受伤那一刻双方有没有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样是实习期内受伤,烟台认定了工伤,郑州没有认定,差别不在运气,在三个可以提前准备的事实。
判例一:受伤时已拿到毕业证,实习生工伤认定成立
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矫某,经学校联系到山东一家公司实习,实习期约定 2019 年 2 月 25 日至 7 月 31 日。他 6 月 30 日毕业,7 月 26 日在车间拆卸板件时砸伤脚趾。
公司主张他是没参加工伤保险的顶岗实习学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人社部门仍认定工伤,公司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两审均被驳回。
烟台中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认定:矫某虽在实习协议期内受伤,但受伤时已取得毕业证书,双方关系名为实习、实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按月发工资和补贴,达到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判例二:学校组织实习、送文件摔伤,没认定工伤
2023 年 12 月,某职业学院大三学生王某经学校组织到郑州一家供应链公司实习。12 月 30 日他去另一家公司送文件时摔伤,肋骨骨折,医疗费 23853 元。他起诉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获支持。
郑州管城回族区法院的裁判理由:学校组织实习本质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具备人身隶属性;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故不构成劳动关系,不支持工伤保险待遇,但可另循民法典索赔。
实习生工伤认定的三个分水岭
第一,受伤时是否已毕业、是否以就业为目的。 毕业证取得时间是最硬的节点。矫某毕业在前、受伤在后;王某受伤时仍在校。
第二,拿到的是工资还是补贴。 按月发放、数额与单位职工工资水平相当的,更接近劳动报酬;只发生活补助、数额不固定的,更接近补贴。
第三,有没有按职工管理。 是否适用单位统一规章制度、按职工考勤、从事的是不是业务的组成部分,合起来就是人身、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
边界:不算工伤,不等于不用赔
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实习,受伤后走民事路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按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设备缺防护、未培训就上岗、超时安排的,单位过错明显;实习生违规操作的自担一部分。
学校也可能担责:实习由学校安排、单位由学校确定的,学校在选任、管理、监督上有过错要担责。
实习协议里写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伤害责任自行承担这类条款,属无效条款,北京朝阳法院在普法中明确过。
2026 年的新变量:可以单险种参保了
2026 年 6 月,江苏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印发《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7 月 1 日起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实习生、见习人员参保,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按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总额乘单位费率,月报酬超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纳。参保期间受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同参保同待遇;协议提前解除可停保退费。
这条路径绕开实习生工伤认定最难的一步:先证明劳动关系。江苏以外的企业,值得问当地人社一句能否单险种参保。
现在能改的三件事
第一,翻出实习协议,看有没有不成立劳动关系、伤害责任自负这类条款,有就删。
第二,看报酬发放名目。发的是工资还是补贴、有无考勤记录,争议里就是定性证据。
第三,按学校类型备好保险。职业学校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本科院校按教高函〔2019〕12 号在实习前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都不是可选项。
来源:央广网《实习期受伤认定工伤?签了实习协议算不算劳动关系?真实案例这样判》(2025 年 6 月 12 日),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案例四),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25 年 4 月发布的案例;新华社南京《江苏:实习见习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2026 年 6 月 2 日),据江苏省人社厅等四部门《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采集日期 2026-11-05)。
原文链接:https://news.cnr.cn/native/gd/20250612/t20250612_5272064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