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工受伤」到底算不算公司的人?湖北洪湖的一起案件给出了很直接的答案。一名工人应公司通知回厂「试试」,到岗当天跟着师傅学码包时手被机器压伤,公司以「只是试岗、没有签合同、没有办入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受伤时双方已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已生效。
案情:通知「来试试」,当天上手就受伤
刘某原本在这家公司干过,想回去继续上班,便联系了公司员工孙某,孙某回复「以后再招人我告诉你」。不久孙某通知他:公司这边要人,你来试试。刘某到公司后,生产厂长安排他到教练处,跟着师傅学习「码包」。吃完饭,刘某正式上手码包,操作中不慎把手压伤。
事后双方就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公司的主张是:刘某只是「试岗」「试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入职手续,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刘某则主张:自己是应公司通知到岗,岗位由公司安排,干的是公司业务,受公司管理,受伤时已经在实际提供劳动。
法院:试工受伤也算用工,看的是有没有实际用工
法院的裁判逻辑落在「实际用工」四个字上,逐项对应了本案事实:刘某系应公司员工通知到公司;到岗后由生产厂长安排岗位、跟随指定师傅学习码包;码包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刘某在公司场所内、接受公司管理下提供劳动;受伤发生在实际从事公司安排劳动的过程中。
法律依据也很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法院据此指出,所谓「试岗」「试工」,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免责期」;只要劳动者应公司安排进入公司、接受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且该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哪怕只干了半天,也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判决确认刘某受伤时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什么这个判决对HR重要
试工受伤的争议,本质是劳动关系起点的争议。很多单位把试工当成规避责任的挡箭牌:不签合同、不缴社保,不出事是「准员工」,一出工伤就变成「你来试试而已」。这个判决把这条路堵上了:劳动关系的起点是用工之日,不是签合同之日,也不是转正之日。
由此带来三个直接后果。第一,工伤保险责任。如果试工期间没有参保,一旦被认定工伤,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工伤认定的时间窗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就丧失这条途径;企业拖延不报,风险只会累积。第三,举证责任。企业主张「只是试工、没有用工」,需要自己拿出证据;拿不出来,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入职首日该怎么处理才安全
一是把参保动作前置。工伤保险一般要在办理增员、完成缴费后才生效,各地申报期不同,入职当天或当期申报窗口的第一时间就要办,别把「试工三天再定」当成惯例。
二是试岗也要留痕迹。到岗通知、排班表、师傅带教安排、安全培训签到、劳保用品发放记录,这些既是管理动作,也是发生争议时的证据。本案中公司恰恰是在这些环节上说不清。
三是别用「试岗协议」自我安慰。协议名称不改变用工事实,只写「试工期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采信。
四是安全培训不能省。本案是跟着师傅学操作时受伤,属于典型的新手岗前风险,培训记录缺失既是工伤责任问题,也可能牵扯安全生产责任。
对劳动者一端,法官也提示:微信聊天记录、到岗通知、排班安排、师傅带教、现场录像、就医记录,都是证明「确实在提供劳动」的关键证据,入职初期就应当有意识地留存。
来源:湖北法治网(据洪湖市人民法院案例) 原文链接:http://www.124.gov.cn/yasf/202610/t48357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