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10月9日发布消息,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在9月21日召开的发布会上,推出「松法·护航区域社会发展」系列规范指引第三册——商业秘密保护规范指引,同时通报5起涉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最受关注的裁判规则,落在竞业限制主体的边界上:一名「路试驾驶员」经审查被认定既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亦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因而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竞业限制主体不能靠「全员签协议」解决
松江法院此次发布的规范指引,采用「案例索引+一问一答+温馨提示」的形式,围绕商业秘密司法认定、保密措施体系构建、侵权行为认定、司法救济路径、企业保密意识提升五大部分,提出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适用24问。
在发布会后的交流环节,上海市人大代表、区总工会兼职副主席薛鸿斌的点评把问题点得很直白:典型案例回应的是审判实践中竞业限制人员泛化、侵权行为隐蔽多样、违约金与经济补偿失衡等突出问题。换句话说,把竞业限制协议当入职标配、见人就签,已经是司法层面明确不认可的做法。
二、五个案例划出的边界:从离职转发邮件到「飞单」
这次通报的5起案例,聚焦员工离职涉密信息处置、竞业限制主体边界划定、客户信息商业秘密识别、员工变相规避竞业义务核查、内外勾结「飞单」侵害商业秘密五个高发难题。两处细节值得HR记住。
第一处是离职环节。有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把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转发至个人电子邮箱,导致相关信息脱离权利人控制、存在被披露或使用的风险。法院审查后认定,该行为属于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这一条提示得很清楚:涉密信息处置要从离职当天就开始管,交接清单、账号回收、外发审计缺一环就多一个漏洞。
第二处就是竞业限制主体。路试驾驶员这个岗位名称听着普通,但判决逻辑并不看名称,而看两件事:是不是高管或高级技术人员,有没有实际掌握商业秘密信息。两项都不成立,竞业限制协议就落不到这个岗位头上。
三、竞业限制主体的判断,实际回到三个追问
从这批案例的审查路径看,法院在判断竞业限制主体是否适格时,实际是在追问三件事。
第一,这个岗位实际接触到了什么。不是协议里写了「负有保密义务」就算数,而是要有岗位职责、系统权限、项目参与记录能对得上。
第二,公司有没有真的做过保密措施。密级标识、权限分层、保密培训与签收记录,这些是把「信息」变成「商业秘密」的前提。一项信息连公司自己都没管起来,很难主张它是商业秘密。
第三,竞业范围和实际知悉的信息是否匹配。拿着通用技能去限制一个人的整个行业选择,越界的部分很难被支持。
四、HR的落地清单:把协议从「统一模板」改成「分层设计」
第一,按岗位分层。只对真正涉密的岗位签竞业限制协议,其余岗位用保密协议加离职交接承诺替代,别用一份模板覆盖全公司。
第二,把协议要素写实。竞业范围、地域、期限(最长两年)、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违约金计算方式,四项都要落地,缺补偿的约定在实务中极易被击穿。
第三,离职流程加一道涉密处置。交接清单要写明涉密资料、账号权限、外发记录的核对结果,并留痕。
第四,取证手段守住合法边界。委托第三方跟踪拍摄、强制安装定位、非法调取社保或住宿记录这类做法,即便拿到材料,也可能因来源不合法被排除,反而让公司陷于被动。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MTAyMDUwNTAxNiZ4aD0xJmxtZG09bG0xNzEPdcssz&zd=xwz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