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拟对员工实施大规模降薪调岗,员工周某在员工微信群中收集证据、探讨维权方法,随后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中「恶意诽谤上司和同事、破坏团结」「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对外发布有损公司声誉的个人观点」等条款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公司诉请,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个案子的看点不在于员工「该不该在群里说话」,而在于企业把管理权用到了什么边界。降薪调岗属于劳动合同重大事项变更,非因劳动者自身因素,必须回到协商桌前;而据以解除的规章制度,还得先过民主程序和有效告知这两道关。两道关都缺,条款写得再严厉也用不上。
降薪调岗为什么必须回到协商桌前
法院查明了两件关键事实。其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周某;其二,公司确实存在降薪调岗、迟延发放工资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员工讨论的「维权」并非空穴来风,而是针对真实存在的用工争议。在这个前提下,把员工的内部交流定性为破坏团结、损害公司利益,缺乏事实基础。
薪酬与岗位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企业因经营需要调整并非不可以,但实务中普遍要求具备三条:有真实的经营必要性、不带侮辱或惩罚性质、不显著降低薪酬待遇,同时还要兼顾劳动者的实际生活困难。这三条在各地裁判中反复出现,构成判断降薪调岗是否合理的基本尺子。跳过协商直接下文,即便理由听起来充分,也很容易在仲裁阶段被推翻。
规章制度不是万能钥匙:民主程序与告知缺一不可
实务中大量企业败诉,不是输在事实认定,而是输在制度本身。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既拿不出民主程序证据,也拿不出有效告知证据,条款自然无法作为解除依据。HR可以把这条做成硬性检查项:员工手册有没有职代会决议或全员讨论记录?有没有员工签字确认表、培训签到、系统公告留痕?公示版本与实际执行的版本是否一致?缺任何一环,解除的合法性都是悬空的。
员工维权表达的边界在哪
法院的表述很清楚:周某等人在员工微信群交流维权信息、梳理取证思路,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未散布不实言论,相关言论仅在员工微信群内发送、未对外扩散传播,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或该行为造成了破坏团结、损害利益的实际后果。因此不构成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对HR的启示是双向的。一方面,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交流维权信息受法律保护,企业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另一方面,表达也有边界,捏造事实、对外扩散、煽动对抗,性质完全不同。企业真正该做的不是堵嘴,而是把降薪调岗的协商程序走实、把工资按时足额发到位——争议的源头解决了,群里的讨论自然就少了。
本案还有一层提醒:规章制度是管理工具,不是免责工具。制度设计得再细,如果制定程序不合法、告知不到位、执行前后矛盾,一旦进入仲裁就很难被采信。与其事后找条款,不如事前把流程补齐。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94110184133657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