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同里同时写着「劳动合同」和「双方非劳动关系」,这样的条款能挡住劳动关系认定吗?江西上饶一起挂车司机被辞退案给出了答案:不能。弋阳县人民法院按用工实质审查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公司单方解除违法,判赔2.2万元,判决生效后公司主动履行。这起案件的裁判逻辑,对大量使用合作协议、劳务协议、个体户承揽的HR来说,是一份现成的风险清单。
案情:合同里埋了一句「非劳动关系」
2025年7月,王某入职上饶市某物流公司担任挂车司机。入职当月双方签订了名为「劳动合同」的文件,但合同内部条款却约定:乙方确认自己与甲方之间非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乙方对此确认并表示接受;报酬按出车趟次计算;中途辞职或辞退取消保底工资。王某当时并未察觉其中的问题。
实际用工情况却与劳务关系相去甚远:王某驾驶公司固定的车辆,按公司要求随叫随到,接受公司管理和请假制度约束,每月按时领取报酬,工资结构为保底工资加按劳计薪。
2026年春节前夕,王某按公司要求请假回家过年并交回车钥匙。节后公司既未通知复工,也未安排运输任务;3月12日将其移出工作群,并另行安排他人驾驶其车辆。王某认为被单方辞退,先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随后诉至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劳动关系认定看用工实质,条款不能规避法定义务
公司辩称,合同已写明双方是劳务关系且员工签字确认,是王某未按惯例返岗、以实际行为解除了劳务关系,公司无须赔偿。
法院没有采纳。承办法官指出,虽然合同名称为劳动合同,内部条款却试图将其定性为劳务关系,这种自相矛盾的约定不能作为规避法律义务的依据;判断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在于用工实质,而不是合同名称,也不是其中某一句自我声明。
法院从三个维度完成用工实质审查:一是管理从属性,王某接受公司劳动管理,服从工作安排和请假制度;二是报酬结构,公司实行保底工资加按劳计薪;三是业务从属性,王某提供的运输劳动本身就是物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三者齐备,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至于解除行为,法院查明春节后公司长期不派活、把员工移出工作群,这一系列实际行为应视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员工在工作中并无过错、解除前也未与其协商,构成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2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公司息诉服判,并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履行,王某已顺利拿到赔偿款。
HR视角:三个高频踩坑点
第一,别用条款对冲事实。签了劳务协议、承揽协议、个体户合作,并不等于劳动关系不存在。只要管理、报酬、业务三条线都指向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依然会成立。近年多地法院对假外包真派遣、名为合作实为用工的审查都在收紧,文本设计的花样越来越难奏效。
第二,解除要有理由、有程序、有证据。本案的致命点不只是签错合同,更是以不派活、踢出群这种消极方式实现解除。停产、停单、长期不安排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认定为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证据意识要前置。考勤与派单记录、工资发放凭证、请假审批记录、规章制度签收单,既是日常管理工具,也是争议中的举证材料。真的要走解除,书面通知、事实依据、程序留痕一个都不能少。
对HR来说,这起2.2万元的判决金额不算大,但裁判逻辑很硬:用工实质永远大于纸面名称。把灵活用工的合同文本、管理方式和薪酬结构三样东西对齐,才是真正的合规起点。
来源:江西政法(赣法云客户端) 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96062943590482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