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加班写进排班表、不来就算“提前离岗”,这类操作在不少企业里被当成管理常规。但广东佛山中院近日的一纸终审判决明确告诉大家:变相强制加班走不通,员工拒绝没有法定必要性的超时加班,不构成违纪,企业据此辞退要付出代价。
案情回顾:四次到点离岗,被认定严重违纪
郑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项目排班要求员工在每日18:00至20:00继续在岗工作。郑先生没有服从这一安排,在2024年5月9日、11日、12日、13日四次到点离岗。随后,公司以多次违纪、擅自提前离岗、不服从工作安排、怠慢工作为由,依据内部管理规范,认定其在一个月内多次一般违纪叠加构成严重违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补偿。
郑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18.78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排班属于正常工作指令,郑先生无故不上班属于严重违纪,辞退行为合法。
二审焦点:18:00—20:00到底是排班还是加班
佛山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关键事实:郑先生白天正常工作时长已经超过法定8小时标准,18点到20点这个时段本质属于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并非正常上班班次。郑先生到点离开,不是无故旷工、擅离职守,而是拒绝加班安排。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只有遇到抢险救灾、公共设施故障等法定紧急情况,企业才可以不经协商安排加班。本案中,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这段时段的工作存在法定紧急事由,属于单方面强制安排。员工拒绝这种缺乏必要性的超时加班,是在维护自身法定休息权,不属于违纪行为。最终,佛山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变相强制加班为何屡屡被认定违法
现实中,部分企业习惯把加班包装成“正常排班”“项目需求”,以排班表、绩效考核、内部管理规范为由,绕开加班审批与加班费支付规则,把超时工作异化为职场常态。这类做法一旦进入司法审查,企业通常面临两个举证难点:一是必须证明延时工作的必要性与合法性,二是必须证明已履行协商程序。两者缺一,解除行为就容易被认定为违法。
对企业而言,管理权的边界是法律。内部规章制度不得凌驾于劳动法之上,员工手册里“不服从工作安排可解除”的条款,前提是工作安排本身合法合理。对劳动者而言,标准工时制下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超出部分属于加班,加班需双方协商一致;遇到变相强制加班,应注意保存排班通知、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极目新闻(据海峡都市报报道) 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95614367227838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