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全职在岗的应届生被否认为劳动关系
2026年开春以来,校招季进入冲刺阶段,但一则来自深圳福田法院的劳动争议判决,给所有正在大规模招聘应届生的企业提了个醒:应届生劳动关系认定,不能再用“勤工助学”当挡箭牌。
本案申请人朱某是一名应届毕业生。2023年3月,朱某已修完全部学业学分、尚未领取毕业证书,便正式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全职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朱某按照公司制度接受考勤与日常管理,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工资明细中明确记载了岗位、薪资与入职时间。2023年6月朱某取得毕业证书,同年11月办理离职。
离职后,朱某主张自2023年3月入职之日起双方已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公司长期未签书面合同,应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则辩称,朱某入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双方仅为勤工助学关系,并非法定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劳动合同义务。仲裁机构支持了朱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应届生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看实质不看身份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应届生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结合用工实质要件综合审查,核心参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内容三方面认定。本案中,朱某与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资格;朱某全职在岗、严格遵守公司考勤与管理规章,形成人身管理从属;以公司按月发放的固定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具备经济从属特征;其从事的岗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组成部分,纳入公司整体用工体系,形成组织从属。三项要件同时具备,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而勤工助学一般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的临时性、辅助性劳务,不以全职工作为前提,也不以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案朱某系全职在岗,并非课余兼职,公司以此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与HR合规要点
法院最终确认朱某与公司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向朱某支付2023年4月至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判决现已生效。
这起案件对HR的直接启示有三点:第一,应届生劳动关系认定看实质不看身份,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毕业前全职用工同样构成劳动关系;第二,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触发二倍工资风险;第三,规范实习生与应届生的用工管理,区分勤工助学、实习与正式劳动关系,是校招合规的基础功课。随着校招规模扩大,企业更应将应届生劳动关系管理前置,避免“省了流程、赔了真金”。
来源: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 原文链接:https://yzs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