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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竞业限制不是“单方紧箍咒”,企业须足额支付补偿金

案情:签了协议,企业却拒付补偿

2021年4月,刘先生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机械机构工程师,入职时双方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十四个月,经济补偿标准及发放方式另行约定。

2023年1月,刘先生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他未入职同类竞争企业,也未从事损害原公司利益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然而公司迟迟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其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23年1月29日至10月26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九万余元。

企业抗辩:模板化协议、员工不掌握秘密

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主张该协议系模板化文件,公司与客服、销售等大量岗位员工均签过,刘先生并不掌握商业秘密,不属于应负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协议应属无效;又称内部未常态化执行该制度,且员工未举证已履约,无权主张补偿;还提出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离职时曾口头告知无需履行。

法院:协议有效,抗辩无证据均不采信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由公司主动拟定、主导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企业关于已口头免除义务、员工未履约、恶意扩大损失等抗辩,均未提交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一审判决:科技公司足额支付刘先生竞业限制补偿金九万余元。

给HR的合规提示

这起案件再次明确:竞业限制是双向约束,企业不能只要求员工履约而自己不付补偿。实务中,HR应把握三点——第一,签订范围应限于确实接触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避免全员模板化签署;第二,离职后须按月足额支付补偿,标准一般不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第三,企业无故连续三个月停发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协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7852481294322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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