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韩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2000元。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明确要求,员工加班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经主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方可认定为公司安排加班。韩某入职时已签字确认该制度。
此后,韩某主张自己在2024年3月、6月共计8个休息日,按公司安排从事项目开发、优化及客户现场值班等工作,但公司始终未支付加班费。协商无果后,韩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1724元,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韩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点在于:在用人单位设有内部加班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劳动者主张的休息日加班事实能否成立?公司是否可以仅凭“未经审批”,就免除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给出明确答案:加班审批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但不能作为否定劳动者实际加班事实、以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定义务的绝对依据。
法院认为,若劳动者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休息日劳动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安排或客观工作需要,公司就不能仅以“未经审批”为由拒付。结合在案证据,韩某提交的材料已形成完整证据链:3月9日、10日,公司管理人员通过邮件下达开发任务,明确要求“计划周一测试”,紧迫性强,足以认定其必须利用周末完成工作;其余6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与项目组成员就接口优化、项目开发及客户现场值班进行了实质性工作沟通,而安排员工到客户现场值班本身就是典型的公司经营行为。
最终,法院按韩某22000元的月工资标准,依法核算其8天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6183.9元,该判决已生效。
给HR的三点提醒
第一,加班审批制度要“真执行”而非“摆设”。制度本身有助于规范工时管理,但若只用来拒绝付费,一旦劳动者拿出工作指令、邮件、微信、交付凭证等证据,法院通常会结合全案认定事实加班。
第二,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若主张加班系员工个人效率低下、自行“补救”所致,公司必须提供代码错误记录、项目进度报告等客观证据,否则抗辩证明力较弱。
第三,建立扎实的考勤、岗位职责与损失认定制度。把“什么时候算加班、由谁确认、如何留存记录”写清楚,才能在争议发生时于法有据,避免把管理漏洞变成赔偿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