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张某被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写的是公司人员结构调整,您已处于无岗位状态,不具备安排岗位的客观条件。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仲裁后公司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未能就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完成举证,构成违法解除,支持张某继续履行的诉求。
公司的五大上诉理由
公司不服,二审抛出五个上诉理由,核心包括:张某离职一年多,木版水印岗位需持续实操以保持技艺,已不具备专业能力;公司人员结构已调整,无岗可复;等等。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明确解除争议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二审如何回应
法院指出,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须符合法定情形,例如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破产或解散、劳动者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岗位客观不能履行等。公司提出的理由均不属于上述情形,也未能举证存在其他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形,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要求返岗复工于法有据。
HR视角:恢复劳动关系不是想恢复就恢复
本案与另一条近期判例形成对照:同样是违法解除,若劳资信任彻底破裂、唯一性高管岗位已被替代,法院可认定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员工只能主张2N赔偿。可见违法解除不等于必然恢复劳动关系,能否继续履行要看岗位是否客观存在、信任基础是否尚存。对企业HR的提示是:解除决定要建立在充分证据上;一旦进入诉讼,应围绕客观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组织抗辩,而非泛泛主张无岗。员工维权也应据岗位属性理性选择诉求,避免执着复岗却落空。
来源:今日头条(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江湖) 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7331726691793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