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不是“免加班费”的挡箭牌
9月以来,多地人社部门密集批复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自贡市沿滩区人社局9月3日批复某新能源科技公司17个岗位、186名职工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工时累计不超过165.36小时,延长工时月均不得超过36小时。云阳县、重庆市永川区人社局也在近期分别批复了环保科技、广电网络等企业的特殊工时申请。对HR而言,特殊工时制度既是排班工具,也是一条必须守住的合规红线。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与不定时工作制
特殊工时制度包含两类: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不定时工作制,其审批依据是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文。综合计算工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下来仍须与法定标准工时基本相同;不定时工作制则适用于高管、外勤、销售等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岗位。两者都须由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且批复明确了岗位、人数与有效期。
特殊工时制度落地的三道红线
HR在实操中要守住三道红线。第一,必须“先批后行”。未经审批或超出批复岗位范围执行特殊工时,可能被认定为标准工时,超时即构成加班。第二,保障休息权不能打折。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延长工时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按不低于工资300%支付。第三,程序要留痕。批复要求向职工公示不少于5至15个工作日,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时条款,考勤、休假、加班及加班工资计发记录都要留存备查。
从“审批通过”到“用得合规”
不少企业误把特殊工时当作规避加班费的工具,结果在劳动争议中反受其害。特殊工时制度的核心,是在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前提下,让排班更灵活。HR应建立工时与加班工资周期结算制度,把批复内容、公示记录、协商变更文本、考勤台账一并归档。需要跨地区、多基地管理的企业,还要逐地申请、逐地公示,避免出现“一纸批复全国通用”的合规漏洞。
风险提示
特殊工时一旦被认定执行不规范,企业可能同时面临加班费补差与社保、工时相关的监察风险。HR在提交审批材料前,应先核对岗位是否真正符合特殊工时的适用条件,切勿为压缩人力成本而“硬套”工时类型。
来源:自贡市沿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原文) 原文链接:https://www.zgyt.gov.cn/ytqrmzf/tzgg2254/pc/content/2095700633208176640/content_2095700633208176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