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把话说明白了
9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就“未参保职工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这一高频问题作出正面回应。核心结论只有一句:没有参保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部同时重申了两个前置常识: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无须缴纳一分钱。也就是说,工伤保险从缴费设计上就不存在“员工不愿意交”的空间,企业不能把未参保的责任转嫁给劳动者。
三个关键点,HR必须记牢
第一,参保与认定是两回事。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决定的是“待遇由谁掏钱”,而不是“伤能不能算工伤”。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程序,只要事故符合法定情形,未参保同样启动、同样出结论。
第二,单位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人社部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行申请,单位是否同意、是否签字盖章,都不构成受理的前提条件。指望“压着不盖章就能拖过去”的做法,已经完全行不通。
第三,未参保的账全部由企业自己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得很直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未参保到底要企业赔多少
把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摊开算,未参保企业需要自掏腰包的部分远超想象:工伤医疗费与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护理费,构成伤残的还要叠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劳动关系终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要企业承担。原本由基金池分担的支出,一旦未参保就变成企业单笔现金流出,中等伤残案例动辄数十万元。这就是所谓“省下的社保费,不够赔一次工伤”。
四条落地建议
一是入职即参保,杜绝“试用期不缴、转正再缴”的惯性操作,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二是让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彻底退出流程——这类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签了也挡不住后续索赔,反而成为企业明知故犯的证据。
三是盯紧申请时限: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企业主动申请不仅是义务,也是掌握事实陈述主动权的机会。
四是排查非全日制、劳务派遣、实习生、退休返聘等特殊用工的参保口径,这些恰恰是漏保高发区。
一句话总结
人社部这次回应,实际是把一条模糊认知彻底封堵:不参保不会让工伤消失,只会让企业从“分摊风险”变成“独自兜底”。对HR而言,参保合规不是成本项,而是最便宜的风险对冲工具。
来源:中国新闻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80752675385901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