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印发《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沪人社规〔2026〕14号),自2026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替代沿用十余年的旧版沪人社关发〔2009〕3号。文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将经济性裁员的报告备案程序具体化。
哪些情形必须报告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数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必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市、区两级受理范围按企业性质划分:市属国企及其控股企业、在沪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以上外商独资企业、在沪中央企业归市级受理;其余企业由所在区人社部门受理,浦东新区单独明确由其区级部门受理辖区内外央企以外的企业。
报告要备齐哪些材料
企业需提交四类核心材料:营业执照副本与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工会的,出具全体职工推举职工代表的书面材料);工会或职工代表个人资料;书面裁员方案(含裁员人数、比例、名单、经济补偿准备及是否采取补救措施说明);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程序时间线要留足
文件要求,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到报告送达人社部门,不少于三十日。人社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发现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会告知企业纠正。拿到回执、走完程序,才能稳妥实施裁员。
HR合规提示
新规把报告义务变成可操作的标尺:向谁报、报什么、多久报都写清了。未依法向人社部门报告备案就实施的经济性裁员,将因程序缺失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企业面临支付二倍赔偿金(2N)的风险。对HR而言,关键动作是三点:程序做足、材料备齐、时间留够。经济补偿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标准一分不少,备案不等于可以少给补偿。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ldgx_17731/20260813/t0035_1443102.html